| 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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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4 17:03 文章来源:邯郸市广平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开创我县对外开放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广平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县各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必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对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县开放办代办。
第二条: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在“二免三减半”后的三年内(即第六年至第八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额度返还给企业,作为扶持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产品出口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公路建设配套费、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城区内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科技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从投产应运后,缴纳税费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在“二免三减半”过后,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率可减为15%。
第六条: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可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有权按合同条款对其已投资开放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以及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优先提供,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外向度高、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力强、财政上缴贡献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我县负责在其经营限内实行零地价。
第八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涉及全县性的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为外商提供最优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凡投资者子女需入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重点学校入学。凡需在本县办理的居住、签证、汽车牌照等事项,由县开放办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条: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禁搭车收费、强买强卖和变相索要赞助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水平。外商在我县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当年引进到位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嘉奖奖励,并颁发奖金1万元;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三等功奖励,并颁发奖金2万元;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二等功奖励,并颁发奖金5万元;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等功奖励,并颁发奖金15万元。奖金由企业列支。
第十三条:对引荐外商在我县直接投资的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可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引荐人与项目单位选期签定协议,确定奖金额,报县开放办备案。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企业支付奖金;外商独资企业,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支付奖金。
第十四条:以上(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各项奖励由县政府开放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严格核实后,报县开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各乡镇和县直任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过去我县各级出台的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广平县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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