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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12-19 10:27  文章来源:邯郸市广平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冀商建发字[2005]47号)精神,为切实用好国家、省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市商务局制定了我市验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13家试点企业在9个试点县(市)及县(市)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项目。
验收的时间:根据我市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自今年11月20日始到12月10日前完成验收。
验收的方式: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商务局负责验收(含各扩权县),省商务厅和商务部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其它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其他文字材料。
三、验收程序
(一)受理与验收。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试点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最迟于今年11月17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2、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在11月20日前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回企业并告知理由。
3、市商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由李书生局长担任、徐银河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在收到验收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验收人员要详细填写《农家店验收记录表》和《配送中心验收记录表》(附件4;附件5)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
4、验收完成后,市商务局的验收负责人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5、市商务局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并报省商务厅。
6、市商务局在验收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
7、12月20日前,市商务局将验收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附件3)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报省财政厅。
8、《验收申请表》是申请资金补助和享受其他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商务局、各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试点企业应将其存档3年。
(二)复查。
1、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实地进行复查。抽查的具体比例为2%-10%。在复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上报商务部酌情按比例扣减试点企业“农家店”数量,直至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2、省商务厅在收到各设区市商务局报送材料后,将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河北商务网”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试点企业对市商务局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提出复议,省商务厅在接到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试点企业对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
  4、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省商务厅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5、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商务部将委托省商务厅向其免费发放由商务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对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商务部将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验收依据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按《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商务部批准各地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4、试点企业与市商务局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二)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当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农家店是否新建: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的,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将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市验收小组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供销社等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每个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事不等人。市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将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二)各试点企业要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对违规企业视情节轻重,报省商务厅取消其申请扶持资金资格,直至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各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好受理关,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农家店严禁上报申请验收。各试点县(市)验收情况,将作为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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